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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入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与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最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1048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3588亿元,占所有金融机构全部农业贷款的73.4%。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众多,遍布整个农村地区,是最便利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00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40141个,其中县级联社2447个,从业人员46.9万人。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五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三)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机制;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