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06-07 点击率:35223次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交运规〔2016〕2号
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南宁轨道集团、南宁市市民卡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了规范南宁市市民卡在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6日
南宁市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市民卡在公共交通领域优待功能注册验证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权利,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优惠礼遇的通知》( 南府发〔2007〕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1〕18号)、《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南府发〔2013〕3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和《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批复》(南价格〔20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领域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电车及轨道交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指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个人社会事务、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多领域应用智能型集成电路卡中的记名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验证,是指持卡人向市民卡发卡单位提交实名身份信息以及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市民卡发卡单位验证后给予开通相应优待乘车功能的活动。
第五条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公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乘车功能注册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南宁市市民卡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具体负责注册验证工作。
第六条 如下人群可持市民卡向市民卡公司申请注册验证开通相应的乘车优待功能,验证通过后可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
(一)学生优待乘车功能:南宁市所辖城区(开发区)及乡镇的小学、中学、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
(二)敬老优待乘车功能:南宁市65周岁(含)—69周岁(含)老年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
(三)关爱优待乘车功能:南宁市60周岁(含)-69周岁(含)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离休人员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
(四)长寿优待乘车功能: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在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享受票价5折优惠;在非高峰时段,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广西籍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
(五)尊爱优待乘车功能: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其他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
(六)爱心优待乘车功能:除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其他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
(七)拥军优待乘车功能:南宁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现役军人、伤残军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
(八)荣誉优待乘车功能:南宁市荣誉市民持经注册验证的市民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
第七条 注册验证的优待乘车功能均有有效期,具体如下:
(一)学生优待乘车功能:小学及初中期间办理的学生优待乘车功能有效期从功能开通之日起至初中正常毕业当年9月30日止,高中期间(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办理的学生优待乘车功能有效期从功能开通之日起至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正常毕业当年8月31日止。
(二)敬老、关爱、长寿优待乘车功能:有效期两年。
(三)爱心、拥军、尊爱、荣誉优待乘车功能:有效期十年。
第八条 已开通相关优待乘车功能的市民卡持有人,如需继续享受优待乘车,需在市民卡优待功能有效期届满前60个自然日内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因不符合优待条件不能续期的,市民卡优待功能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不再享受相应乘车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已注册验证开通优待乘车功能的市民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用或冒用,对于借用或冒用的按照《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可凭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注册验证手续,在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使用。
第十一条 市民卡公司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验证开通相关优待乘车功能。
第十二条 开具假证明骗取注册验证开通优待乘车功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民卡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注册验证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特殊人群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凭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优待。
第十五条 除市民卡公共交通领域优待乘车功能注册验证外,市民卡的其它业务遵循市民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