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3-28 点击率:60618次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保障南宁市市民卡的有 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南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为使《办法》更 符合市民的生活和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人士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反馈至南宁市市民 卡服务中心。《办法》全文见附件。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nnssmkgs@163.com;
2、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一楼南宁市民卡服务中心,邮编:530021。
咨询电话:南宁市市民卡服务中心5787666、400-1157-888
附件: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25日
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和信息化水平,保障南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IC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市民卡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 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市民卡发行后不再发行同类型的IC卡,对已发行的,要逐步纳入市民卡共享应用体系,实现统筹管理。
第二章 市民卡的功能
第五条 市民卡分为A卡(记名)和B卡(不记名),以适应市民的不同需求。
A卡 (标准卡):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并具备电子钱包功能。
B卡:具备电子钱包功能。
第六条 南宁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办理市民卡(含A卡、B卡),南宁市户籍人员可使用全部功能及应用,外地户籍人员原则上仅限使用电子钱包功能,符合享受南宁市相关政策服务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开通相关的社会事务和政府公共服务功能。
第七条 市民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信息存储功能:记录市民的相关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持卡人的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功能:市民可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等渠道查询本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和行业应用信息;
(三)应用领域:市民卡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商业服务等应用实现一卡通用;
(四)电子凭证功能:市民可通过市民卡存储的相关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持市民卡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应用单位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
(五)交易支付功能:市民可用市民卡内设置的银行电子钱包,在市民卡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或脱机的方式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商业、社会公共领域的定额和非定额支付。
第八条 市民卡可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和商业小额支付各领域实现一卡通用,如交通服务(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公/水路客运、轨道交通等刷卡消 费)、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水、电、煤气、通信费,以及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领域缴费服务)、小额支付(商场及加油站、超市、便利店、餐 饮、娱乐、汽车服务等领域刷卡消费)等。
第三章 主要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南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推进项目建设和应用。
第十条 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南宁市市民卡服务中心)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市民卡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二)负责市民卡专用终端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为市民提供办卡和用卡等相关服务;
(三)负责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整合、共享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源,拓展市民卡应用领域,开发市民卡应用市场;
(五)负责建立统一的市民卡服务热线并提供相应服务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及南宁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各相关应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配合做好市民卡相关应用系统接口开发和基础信息 共享应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提供业务信息支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第四章 市民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二条 市民办理市民卡,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学生群体)等有效证件和证件照1张(1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经办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申请书及申办人的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三条 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市民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以确保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市民的隐私。
第十五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市民的照片、姓名、性别、卡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个人支付帐户、电子钱包等在市民卡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
市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申请更改信息并重新制卡。
第十六条 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市民卡(IC卡)押金或工本费。
第十七条 持市民卡刷卡乘车等消费,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行业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民卡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按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规定进行充值和使用,不具备计息功能;
第十九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制定的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市民应当到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市民遗失市民卡的,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损失,由市民自行承担。市民办理挂失申请后找回市民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可凭身份证 等有效证件到市民卡专门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若已办理补卡手续,市民须将原卡自行销毁,避免损失。
第二十二条 市民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有关应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市民能够办理相关基本业务,具体衔接办法和工作按相关应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因户籍变动或死亡等原因需注销市民卡的,市民或其近亲属在30日内持卡主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民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