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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5-10   点击率:538903次

  2015年4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南宁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的使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个人社会事务、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多领域应用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市民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和小额支付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不记名卡只具备小额支付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民卡建设、发行、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民卡记名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及来邕常住人员,不记名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持卡人开通相应功能应遵循各功能领域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及对市民卡服务机构的服务和运营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园林、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

  第六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是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机构,具体承担市民卡的制作发放、服务网络建设、运营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职能。

  第七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相关信息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加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

  第八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良好有序的运作体系。

  第九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本办法,制定市民卡使用服务规范,经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市民卡使用服务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民卡的功能、用途;

  (二)市民卡的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市民卡各卡种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市民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和期限;

  (五)市民卡的工本费及其减免情况;

  (六)市民卡功能调整的流程及资费标准;

  (七)市民卡换领、补领、注销的流程及资费标准;

  (八)退还市民卡余额的流程;

  (九)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新增市民卡服务网点及调整市民卡服务功能前,应当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服务功能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市民卡沉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沉淀资金是指市民卡的发卡押金和充值尚未消费结算的资金。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对沉淀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沉淀资金的管理、使用、划转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市民卡押金或工本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按照市民卡服务机构规定对市民卡进行充值和使用。市民卡电子钱包不具备计息功能。

  第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市民卡卡片使用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换领手续。

  持卡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领新卡。不记名卡不能挂失。

  市民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伪造、出让、转让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市民卡发放、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市民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及财产受侵害的;

  (五)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沉淀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市辖各县、城区、部门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同类型卡,对已发行的同类型卡,应当与市民卡逐步整合,实现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